第一条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处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处里领导班子对全处党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处里领导班子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处长负责处里全面行政工作,党委书记负责全处党务工作,并实施监督与保障。
第四条处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广大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的宗旨,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处里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主持处里日常的行政、党务工作和其它事务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决议。
(三)拟订定期召开的党政议事会的会议日程,并准备有关书面文件和材料。
(四)拟订处里的年度工作计划、人员工作分工、工作总结及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处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办事程序和相关细则。
(六)审议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做出的各种决策。
(七)组织对全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八)向全处工作人员宣传、解释领导班子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
(二)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分工的权限行使职责,任何人不得推诿扯皮,也不得越权指挥或干预他人正常工作。遇到责任不清的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将其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三)领导班子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凡处里要求普通职工做到的,班子成员必须首先做到,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
(五)执行处领导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处里规定,给处里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分工权限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原则上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党政联席会议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处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处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不能召集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开会时,所有成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请假。
第九条定期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的第一项工作是确定会议议事日程,凡涉及到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当事人提出决策的备选方案或预案;需要讨论的文件必须提交书面资料。会议日程具有严肃性,一经确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和变更会议的议事日程。对已纳入本次议事日程,但因某些原因暂未讨论的议案,必须在本次会议上确定下次会议讨论的时间,以避免无限期地搁置下去,造成“久拖不议”或“久议不决”。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在决策工作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日常的事务性事项可以采取由分管领导先行决策实施、事后通报的办法,要求权责对应;对于重大的事项,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征求广大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后,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处里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班子所作决议具有严肃性,对已颁发执行的制度或已向全处教职工公布的决定,在未经过组织程序之前,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宣布终止或予以否决。如果确实发现有错误需要更正,也需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决策,宣布撤销有关规章制度(或决定),或者颁布新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来取代原有规章制度(或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处里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