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测算,并考虑特殊病种据实报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住院定额结算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1、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11000元/每一人次。
2、甘肃省中医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9000元/每人一次。
3、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7200/每一人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住院90天以内的,按照一个住院人次与定点医院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一个住院人次与定点医院结算。
本知道从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