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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5-18 10:39  

 

 

甘办发〔201454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515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事关我国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实行殡葬改革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省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数千年来形成的隆丧厚葬的传统习俗积重难返,入土为安的思想根深蒂固,殡葬改革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殡葬工作中反映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没有把殡葬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火葬区遗体火化率偏低,仅为11.4%,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大墓,败坏了社会风气;地方殡葬公共服务投入普遍不足,殡葬服务设施落后,殡仪馆县市区覆盖率仅为23%,加之对选择性殡葬服务监管不够,造成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在深化殡葬改革中加以解决。

党员、干部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先导和中坚力量。全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带头“简办丧事”、“实行火化”,把殡葬改革要求融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改进工作作风之中,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深入宣传,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动员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逐步形成党委政府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

(一)带头移风易俗,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治丧力求节约简朴,可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要以我省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为契机,将规范治丧方式与培育先进习俗文化结合起来,传承和弘扬我省始祖文化、敦煌文化和黄河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注入厚养薄葬的文明元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副省级以上党员干部生平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可在《甘肃日报》刊登逝世消息和简要生平,广播、电视不作报道。地厅级党员干部生平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带头实行火葬,倡导保护生态。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遗体火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将遗体运到土葬区安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严禁建墓立碑。倡导不保留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创新推广骨灰格位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逐步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减少土地资源等消耗,弘扬“节约方寸地、留予子孙耕”的可贵精神。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执行。

(三)带头低碳祭扫,倡导精神传承。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追思忆情、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祭扫活动时,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奠等现代追思活动,并依托我省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和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公祭烈士、纪念先贤等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

(四)带头宣传殡葬,倡导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正气。各级领导干部为亡故亲属办理丧事活动,应事前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备案。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切实强化推动殡葬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殡葬改革的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文明殡葬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内容。民政部门要发挥殡葬改革主管部门作用,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殡葬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落实惠民殡葬和生态奖补政策经费。国土、建设、林业部门要及时审批符合规划的公墓用地,支持公益性公墓内造林绿化,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的行为。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二)注重统筹规划,强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围绕“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立足本地群众治丧需求,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与环境等情况,加紧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加大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投入。要重点支持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少数民族地区殡葬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到“十二五”末,全省4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都要建立殡仪馆,40万以下人口的建立殡仪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各乡镇根据人口、交通、地理和环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村组根据村民居住情况合理建立农村集中安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缩小城乡、地域之间殡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差距。殡葬行业是特殊服务行业,要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殡葬服务技能,为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完善惠民政策,强化激励引导。各地要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新目标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措施,重点做好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基本殡葬服务要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实施接运消毒、冷藏保存、遗体火化、骨灰安放等环节的服务标准,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各地要出台生态安葬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殡葬公益事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的,以及土葬区自愿火葬的居民,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殡葬服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对组织群众开展骨灰撒散活动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引导群众树立殡葬新风尚。

(四)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宣传。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情况,适时修订《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公墓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殡葬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大力惩治违反殡葬改革要求、扰乱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殡葬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明确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骨灰堂、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属性。各地要坚持日常舆论引导和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相结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平台,以群众畅谈、公益宣传、网民互动、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典型事迹,积极传播殡葬工作正能量;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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